奖助管理

贵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发布者: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发布时间:2018-09-20浏览次数:10

贵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荣誉称号是指受学校表彰的研究生集体及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机构

第三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组织开展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所在单位研究生荣誉称号初评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类别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和谐班集体

第八条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校长特别嘉奖、卓越奖、十佳研究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九条 和谐班集体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班级有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集体凝聚力强,带领班级成员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

2.班级成员遵章守纪,评定学年中全班无同学受违纪处分。

3.班风良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4.积极参加学校及培养单位的各项活动,组织各项有意义的党、团组织与班级活动。学习、学术氛围浓厚,学风端正,为学校、培养单位争得荣誉,获表彰比例高。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各类个人荣誉称号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在研究生群体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校长特别嘉奖授予在道德风尚、文体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有较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学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精神文明类: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文体类:在体育和文艺竞赛(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较高荣誉。普通大学生参加全国性体育和文艺竞赛(比赛)获得项目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性体育竞赛(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队员或主要演员。

3.学术类: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较高荣誉。

第十二条 卓越奖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宋宝安教授于2011年捐资设立,为支持贵州大学的科研和教育工作,将个人所获的“黔灵科技贡献奖”奖金 100 万元全部捐出,设立贵州大学卓越基金。研究生卓越奖每年评选十名,用以奖励在科技创新等方面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贵州大学在校研究生,获奖研究生每人奖励5000元。申请研究生卓越奖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2.积极带领、帮助所在学科、实验室、科研团队或学生组织成员共同进步,对身边的研究生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3.曾获得过贵州大学“卓越奖”者不再参评。

第十三条 十佳研究生由中国工程院院士马克俭教授出资设立,每年从全校选出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积极向上,并在研究生群体中起一定示范作用的十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十佳研究生每年评选十名,获奖研究生每人奖励2000元,旨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申请十佳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且取得一定的成绩。

2.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参评十佳研究生:

1)个人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活动,并获得主办单位的好评或奖励。

3)个人先进事迹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声誉和影响。

4.曾获得过贵州大学“十佳研究生”称号者不再参评。

第十四条 申请三好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熟练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宽广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个人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参与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实践能力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学生组织中担任主要职务或者组织开展过重大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2.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文体活动,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4.担任研究生干部任期满一年且获得聘书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位论文能按计划完成,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申请条件。

2.积极参加各类学术和文体活动,综合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

4.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者。

5.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参评:

1)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2)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3)自愿赴国家鼓励的地区或行业就业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获评的荣誉称号:

1)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2)毕业离校前有违纪违规行为。

3)学术不端、学位论文造假等有违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相关荣誉称号:

1.参评期间处分未解除者。

2.在学期间休学、退学及其他学籍变动者。

3.违反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者。

4.参评年度学习成绩有考试不及格或补考记录者。

5.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杂费者。

6.经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四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原则及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申报,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开展审核、初评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根据文件审核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实施,原《贵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