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管理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者: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发布时间:2018-09-20浏览次数:10

附件1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贵大发〔201711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开展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指标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

    博士

     30000 /

    硕士

     20000 /

奖励标准及指标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通知为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一等奖

10%

20000 /

二等奖

20%

15000 /

三等奖

30%

10000 /

单项奖

3%

3000 /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特等奖

3%

15000/

一等奖

5%

10000 /

二等奖

15%

8000 /

三等奖

25%

6000 /

单项奖

3%

3000 /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指标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研究生人数等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6.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成效,服务贵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效突出,开展社会活动和参加社会工作有成绩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等级奖学金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者;

    2.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离校者;

    3.在学期间休学、退学及其他学籍变动者;

    4.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无故缺席校级活动累计达3次以上者;

    6.有考试不合格者;

7.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奖学金总额内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等次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细则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审定后的细则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程序重新上报审定。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共分二个批次评定。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为第一批次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的年末,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为第二批次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的年初,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下达指示按照办法组织评定。

    第十  评审程序。

    1.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部署评审工作;

    2.申请者登录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评审并公示拟评定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反映;

    4.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反映;

    5.学校发文表彰,相关职能部门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6.培养单位将获奖资料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可自行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获奖比例不超过非全日制研究生的20%。学校颁发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综合成绩测评是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总成绩测评分数

    第三条 总成绩由思想政治分、课程综合成绩和科研分组成,权重及计算方法如下:

daum_equation_1533530305425

式中:A为思想政治分,B为课程综合成绩,C为科研分,均按百分制计分。

 

   第三章 思想政治测评分数

    第四条 思想政治分包括四个部分,即思想政治分A100%=导师评分A140%+管理人员评分A230%+学生互评分A330%- A4

    第五条  评分主要参考参评同学以下方面的表现进行打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和集体荣誉感;

3.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自觉遵守实验室的规定和安全规范,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得体;

4.学风端正,学习目的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5.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卫生情况良好;

    6.积极参加校、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7.关心他人,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集体活动、各类志愿活动或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行的酌情扣分(A4

1.不遵守教学秩序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旷课、影响教学等)扣1-5分;

2.受培养单位通报批评者一次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扣4分;

3.学校、培养单位组织且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5分;

4.在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寝室检查中,不配合或抵触的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检查中,不合格寝室的成员均扣1分,受通报批评的寝室,其成员一次扣2分。

5.在突发、偶发和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不听从组织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6分;

6.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发布不实信息,给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扣10分;

7.其他各培养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的扣分项目。

因同一事由(件)被扣分者,以最高项记,不同事由(件)造成的扣分要累加。

   

 第四章 课程综合测评分数

    第七条 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成绩组成,权重及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B为课程考核分数,为学位课(含必修课)成绩,为对应的课程学分,为非学位课成绩,为对应的课程学分。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第五章 科研(学术)成果认定标准

    第八条  科研(学术)成果的认定要求:

    1.所有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贵州大学,参评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

    2.成果须是在读研期间完成;

    3.所有成果在各类奖学金评定中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  SCI文章分区认定依据以加盖贵州大学图书馆公章的检索报告为准。

    第十条  中文核心的判定依据为中国知网(CNKI)“期刊大全” 中“核心期刊导航”为准,增刊不列入核心期刊。

    第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获奖,视为国家级奖项,其对应的省级(地区)竞赛视为省部级。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根据上述计分项目,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和学科特点,如学生参加有影响力的竞赛、课程性质、期刊分类、发明专利、体育竞赛、合作项目(成果)计分、其他成果认定等,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制定计分标准和原则,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在制定计分细则时,各项计分标准,可参考贵州大学人事处关于岗位聘用中的积分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百分制成绩转化公式:

    成绩

 

 第七章  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