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贵大发〔2017〕11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开展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指标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 |
博士 | 30000 元/年 |
硕士 | 20000 元/年 |
奖励标准及指标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通知为准 |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一等奖 | ≤10% | 20000 元/年 |
二等奖 | ≤20% | 15000 元/年 |
三等奖 | ≤30% | 10000 元/年 |
单项奖 | ≤3% | 3000 元/年 |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特等奖 | ≤3% | 15000元/年 |
一等奖 | ≤5% | 10000 元/年 |
二等奖 | ≤15% | 8000 元/年 |
三等奖 | ≤25% | 6000 元/年 |
单项奖 | ≤3% | 3000 元/年 |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指标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研究生人数等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认定时间:
1.二年级研究生申请材料的认定时间为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参评当年的8月31日;
2.三年级研究生申请材料的认定时间为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参评当年的3月31日。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6.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7.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奖学金的学术条件: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至少在SCD/SCDW来源期刊数据库收录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2)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①在SCD/SCDW来源期刊数据库收录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②授权发明专利1件;
③参加导师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④参加导师课题,成果入选省部级及以上智库(一项成果仅限一名学生使用);
⑤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并获奖;
⑥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表彰。
第十三条 特等奖学金主要奖励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做出突出社会贡献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 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成效,服务贵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效突出,开展社会活动和参加社会工作有成绩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等级奖学金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者;
2.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离校者;
3.在学期间休学、退学及其他学籍变动者;
4.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无故缺席校级活动累计达3次以上者;
6.有考试不合格者;
7.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奖学金总额内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等次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细则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审定后的细则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程序重新上报审定。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共分二个批次进行。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第一批次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的秋季学期;三年级学业奖学金为第二批次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学期。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下达指示按照办法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1.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部署评审工作;
2.申请者登录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评审并公示拟评定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院;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院反映;
4.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反映;
5.学校发文表彰,相关职能部门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6.培养单位将获奖资料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可自行制定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获奖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的20%。学校颁发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贵 州 大 学
2019年9月11日